(一)财政局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财政预算、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各项具体财政政策。
2、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财政计划;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推行财税改革,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编制全县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县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财政决算;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收入。
4、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预算外资金和县级财政专户管理;负责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管理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罚没款票据管理工作;负责彩票监管工作。
5、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制订财政税收收入计划;合理安排部门预算,合理配置财力资源;完善财政体制。
6、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全县政府采购工作;负责行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负责全县社会集团小汽车审核、审批工作。
7、管理县级各项财政支出;指导和监督各级财政收支,指导和监督县级各部门财务活动,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指导和监管会计集中核算工作。
8、承担县国资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财务的管理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有资产营运工作;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产权管理等基础工作;负责财政性公共资源的统计;负责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财务总监和国有控股企业监事委派和管理;指导和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9、负责全县国有资产宏观管理、协调和监督;研究制订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制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负责全县营运机构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全县企业效绩评价。
10、管理全县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工程预决算审价资格;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参与建设项目的论证;负责中央特别是国债资金建设项目的管理,管理和指导财政性投资评审中心工作。
11、负责全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和征管改革的指导工作;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以及农口重点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负责全县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工作;
1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制定本县农业综合开发的中长期计划;负责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可行性评估、上报争取项目工作,监督、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的使用及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
13、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制定有关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14、管理全县国债工作;负责全县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非官方发展援助不附带条件贷款(原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业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的管理。
15、管理和指导全县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16、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强化财政监督,建立预算收入保障机制、预算支出有效监控机制和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7、制定财税科学研究和教育规划;指导县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宣传工作和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18、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地方税务局
1、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制订和执行地方税收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监督检查地方税收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地方税收法规、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解释工作。
2、负责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省地方税务局下达的税收任务和我县国民经济发展规划以及预算安排的要求,编制年度地方税收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各项费、基金、附加的征收管理,制定有关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4、按照省、市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建立科学、严密、高效的地方税收征管体系,贯彻执行省、市局制定的地方税收征管的具体规定、办法,并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实施;组织办理地方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5、负责地方税收的稽查。制定全县地方税收稽查的实施意见和办法,并依法开展稽查,组织协调大要案的查处。
6、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的教育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组织开展税收宣传和政策理论研究;开展地方税收工作的调查研究;组织实施注册税务师的管理,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8、承办市地方税务局、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