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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证明开具
2006年11月30日

税务证明开具

各类税务免税证明和完税证明开具的统一管理。

一、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地税各类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除外)开具的申请,并告知其提供以下资料:

a)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b)提供相关税种的纳税凭据;

    c)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免税证明、售付汇证明开具申请的初审,和其它各类税务证明开具的申请,根据申请开具税务证明的类别和内容告知其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资料:

    a)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b)根据税务证明的类别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合同和有关材料;

    c)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三、税务分局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报送不全影响审核的,当场退还纳税人补齐后再提出申请。

四、税务分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浙江地税信息系统》或其它征管档案中查阅和确认相关纳税和退税信息。符合开具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除外)条件的,报税务分局局长审批,开具完税证明(售付汇证明除外)或其它各类税务证明,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五、税务分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开具税务证明条件的,将免税证明、售付汇证明移送审核监督岗,其它各类税务证明报税务分局局长审批。税务分局审核监督岗,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免税条件是否符合等内容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税务分局局长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纳税人。税务分局根据审批意见开具相关免税证明或售付汇证明,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六、未予核准的,税务分局将申报资料退回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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