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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核定
2006年11月30日

定期定额核定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批准,可适用定期定额管理办法。核定程序:
  
  (一)地方税务机关在调研的基础上制定《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和“定期定额的计算方法”并向外公布。
  
  (二)纳税人根据《行业定期定额等级划分标准》对号入座,并按照定额计算方法自行计算、申报定额,提交《____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三)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定额材料和生产经营状况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上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复评和审批。
  
  (四)市、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核定定额,下达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执行。
  
  (五)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制发《定额核定通知书》下达给定期定额户执行,同时将定额的等级划分标准、定额计算方法、纳税人的定额情况予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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