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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
2006年11月30日

延期缴纳税款

  1、报批条件,须有如下情形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报送资料:
  (1)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2)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资产负债表;
  (4)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3、申请时间: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4、审批权限和期限: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自受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对予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基层税务机关自收到上级税务机关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发《核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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