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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告
2007年08月31日

全县各有关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48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已公布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车船税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税额标准  

类别

计税标准

税额(元)

载客汽车

大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的每年每辆   

540

中型客车: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每年每辆

480

小型客车: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的每年每辆

360

微型客车: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每年每辆   

240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年每吨(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业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

60

摩托车

每年每辆

60

船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年每吨  

3

净吨位201—2000吨的,每年每吨

4

净吨位2001—10000吨的,每年每吨

5

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年每吨

6

 

二、车船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8、对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征收车船税。 

三、按照车船税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应缴车船税。  
  四、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于办理车辆年检或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

五、扣缴办法

在新的车船税扣缴办法和措施出台前,暂时延续现行办法征收。

六、补缴税款

2007年1月1日起按新税额标准征收。对2007年已按原税额标准纳税的车船,按新税额标准计算的应补缴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

  

 

                                          龙游县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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